手机版 贫不学俭网
3.儒家政治哲学与西方体系的一个鲜明对照就是,其根本准则强调有治人,无治法,与西方的准则恰恰相反;中国人的统治哲学就是好的统治者造就了幸福的民众":子曰: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又其法律思想,以德礼为本,以政刑为本,注重感化主义,而不取惩罚主义,实与现代法治之精神相合。《吕刑》篇亦曰:朕教于刑,有德惟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
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至善,故民之从也轻。迨优斯体尼亚鲁士依其编次而成为法典,则民法与诉讼法,亦复杂糅焉。 [[1]] 该文原载于《现代法学》1931年第1卷第 4-5期。当洪荒初辟,故其时法律思想,泰半含有神权思想之意味。惟英国学者魏穆尔(Jhn.HWigmore)著有《世界法律系统大全》。
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且征之法学之阶梯,凡社会幼稚,民智懵昧,则先助法(即诉讼法),文化进步,人民法律知识完备,则先主法(即实体法)而助法次之。478.天理与和谐 中国传统所特有的关于社会秩序的概念在十九世纪之前一直独立地发展着,不受外来影响。
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只能在暗中进行。中国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译者)仍是现行法,但在香港则从未实施,因为英国在1843年并吞了该岛(香港地区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只是在1840年,英国殖民主义者远渡重洋,用炮舰夺走了香港岛,此后又用炮舰夺去九龙司,强行租借新界。决定世界安宁和人的幸福的是和谐。
[[3]]法律并不是解决人与人之间争端的正常方法。[[9]]要了解在我们称之为私法或民法的领域内传统的中国实际遵循的准则,必须撇开法律而只考虑习惯。
还有一句俗话是:赢了官司赔了钱。至十三世纪蒙古人统治中国时期,当局公开主张鄙视儒家思想,对崇敬孔子的文人视同娼妓、乞丐,列于社会的最下等阶层。[[5]]在各方面都勇于认错的气氛中,要求分别作出让步,接受调解人的调停是不难办到的;此外,对舆论的畏惧往往能使接受调停带有强制的性质。由于法家同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相差太大,他们的成功只是昙花一现,未能在中国传播法治观念和法高于一切的道理。
[[1]]天地都听命于不变的规律,人则是自己行为的主宰;世界的安定与否取决于人的行为。它与西方的概念根本不同。尽管如此,当权者应防止专断;权力的运用也要合乎礼,并应受道义的约束而变得比较温和。当本省发生社会秩序骚乱时,他们就向皇帝请罪,甚至引咎自刎。
但这些理论同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是格格不入的。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的行为应该与自然秩序协调一致。
[[13]] [[1]] Gernet (J.):Le Monde chinois(1972).以前在西方求助于神意裁判作为证据方法,也是根据同一观念。它的公开设想是认为存在一种天理,包含着天、地、人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法学家的理论,尤其是在韩非子的著作中论述的,确认永久性法律的必要性;这些法律应该为官员们所懂得;个人应该严格地受其约束。儒家学说在汉朝(公元前206年起)重新兴起,并从此成为中国的思想的主导。道义要求在下命令之前先进行解释,在判决之前先进行仲裁,在惩罚之前先予以警告。官员的这种行动往往促使庶民自省,考虑自己是否是真正的罪人。G.Boulais曾用法文写过《大清律例》的摘要,书名为Ma- nuel du code chinois(1924);请参考P.L.F.Philastre所著:Lecode annamite(2°éd.,1909);该法典几乎全文转载中国法典。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只是和睦相处与和谐。
[[7]] 480.儒家学说:礼高于一切 许多世纪以来,在中国人们力求实现和保持的是儒家学说所宣扬的社会类型。作为基础的最根本的思想与任何宗教的教义都无关系。
诉讼当事人与之打交道的他们的下属则是贪污腐化,有意拖延办案,借此自肥。按照大家所受的教育,各方都理所当然地准备在自己的错误、疏忽或蠢事中寻找纠纷的原因,而不是归咎于对方的恶意或无能力;因此恢复和谐往往并不困难。
在中国和欧洲曾有不少人这样从纯理论的角度来研究它。参阅O,Bodde,C,Morris,Law in Imperial China(1967).·[[5]]Vu van mau,Influence du bouddhisme sur le droit, Rev. asi enne de droit comparé,1964,p.3-26; Tung-tsu ch'ü,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 (1961),p.226 et s.[[6]]十七世纪著名的皇帝康熙曾公开宣称;若庶民不畏官府衙门且信公道易伸,则讼事必剧增。
公正(justice),形象地说,就是用布条蒙住眼睛,不看当事人是谁。[[4]] 传说法是在圣贤人荀子的时代(公元前 2300年),蛮族苗人发明的,后来上天消灭了苗人。在任何情况下,解决争端的办法应不受法律框框的局限,而要符合公正和人情的原则。这些理论,在我们看来,正如J·埃斯卡拉指出的都是不无朴素性质的老生常谈。
其基本单位是家长的几乎绝对权威支配下的分等级的组织-家庭。 483.传统思想的持久性 但是,在这种表象的后面,传统的观念在中国继续存在,除了某些限制以外,继续主宰着中国社会的实际生活。
该法典分为两篇:第一篇是有关刑事的律,第二篇是行政方面的条例令。在中国,遵守习惯规定的礼代替了对法的遵守。
法典与法律在中国只有在符合人民的公正和礼的观念的情况下才被援用,当它们与传统发生抵触时就不起作用。保存下来的最古老的法典是七世纪唐朝的法典。
481.法家 对传统的看问题的方法提出异议的只是例外情况。我国人民对有关香港地区的三个不平等条约,从来是不承认的。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官员的态度。其次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6]]办案的官员远远脱离诉讼当事人,他们都不是法学家,一般都是从外省调来的,不懂本地的方言,不了解地方的习俗。 479.法的次要作用 中国人这样看问题的方法使他们对我们的法的观念及其严格性和抽象性持很大的保留态度,[[2]]他们认为人不应该强调权利,因为每人的义务应该是相互谅解,在必要时,为大家的利益而作出让步。
在社会的这种基本静止的概念中,基本原则是孝的思想,服从上级的思想与禁止一切越轨和犯上作乱的思想。因此,在当权者身上,道德和品行比技术和知识更为重要得多。
这种短暂的官方态度不曾发生多大 影响,直至本世纪为止,儒家思想一直占支配地位而法并未引起中国人的关注,他们通过其他途径寻求实现公正的办法。关于适用于香港的法,请参考H.McAleavy,Chinese Law in Hongkong; the choice of sour ces,in Anderson(J.N.D.),ed., Changing Law in Developing Countries(1963),258-269.[[13]]Chu-chong, 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System of Law(1947). 摘自(法)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第485-490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Copyright (c) 2018-现在 XML地图html地图 All Rights Reserved. 自汉代起,家户为政令的所托,更见显著。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 企业网站源码 pbootcms教程 八戒站长 空间域名 海纳吧 三合一建站 多城市分站1